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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刑法|刑罚分则概说,解决到底什么罪名

2026-01-04 12:59 来源:宁讷网 点击:

刑法|刑罚分则概说,解决到底什么罪名

刑罚分则概说两个问题。

第一个问题,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(罪状)。罪状其实就是构成要件,罪状构成要件。

罪状分为基本罪状和加重罪状,基本犯罪抢劫罪三到十年,加重犯十年以上到死刑。

根据对罪状的描述,可以分为简单的罪状,叙明的罪状。

一是罪名。罪名可以分为,广义的罪名和狭义的罪名。

狭义的罪名就是真正的罪名,也叫具体罪名。罪状罪名,真正的罪名,故意杀人罪,抢劫罪。

类罪名,指的是,那个章或节的名字。

比如说,第一章,危害国家安全罪,刑法当中没有这个罪名。

又比如,第三章,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,就是经济犯罪。

第一节,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。

这也是一类罪名,而不是具体罪名。

具体罪名叫做,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、生产销售假药罪、生产销售劣药罪,这些才是具体罪名。

二是法定刑。法定刑一般来说,都是相对确定的(就是指有一定的弹性和幅度)。比如3到10年,就是有幅度。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基本是没有的。劫持航空器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死刑。那就是绝对确定了。没有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。

第二问题,法律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规定,很重点。法律注意规定,重要的事情说三遍。

刑法说一遍,后又说一遍,最后又说一遍。这就是法律注意规定。

例子,刑法总则说,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,是共同犯罪。后,刑法一百五十六条说,与走私犯罪通谋,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。

其实就算,后面这个刑法未说,根据总则定义,也是共犯。

再例子,对于穷凶极恶的歹徒,进行了砍死,这是正常防卫么?肯定是正当防卫。因为刑法都已经规定了,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。但是特殊防卫又说了一句,对于穷凶极恶的歹徒,把其砍死了的,不负刑事责任,不是防卫过当,是正当防卫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这个规定,其实也是怎么样,法律注意规定。法律注意规定,就是法律已有规定而再次强调重点。

刑法中很多注意规定,他不改变原有规定的认定规则,只有对原有规则再说一遍而已。

刑法每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,还有一个规定,为保险诈骗的人提供帮助的。就是鉴定人,为诈骗保险的人,提供帮助的,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。

这种情况下,如果其不说,也应该是这样的,其这样再说只是再次强调突出了原则而已。

法律拟制规定。叫法律特别规定(相当于绿色通道),就是改变了以往的认定规则,破格的规定。

例子,甲凶器藏口袋,但未使用,更没有显示出来,在路上,甲夺走正在打电话的乙,其手上的手机,跑开。这种情况,大家觉得都应该是定抢夺罪。但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,携带凶器抢夺的,要定抢劫罪。这就是这个法律的特别规定,也叫法律拟制规定。尽管通过理论不是抢劫罪,但刑法特别规定,拟制规定,这种行为就是抢劫罪。刑法认定的原因,我想,可能是这种抢夺行为危害比较大,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强夺罪,要从严,从而控制类似行为。就算这个感觉不公平,也不行。立法规定了,就必须落实,觉得再不公平,也得是修改再说,所以立法者也有立法上的公平的。

刑法分则有这样一句话,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。但有这样一句话,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,如果拿了国有资产的,也要构成贪污罪。所以贪污罪这种扩大标准了,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构成贪污罪,开绿色通道了,就是特别规定,拟制规定。

刑法中确定有这些拟制规定,这就是变通性的规定,也是绿色通道。

另外,选择性罪名的适用,这个有些重要。这个罪名带顿号的,叫选择性罪名。例子,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,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。再例,出售、购买、运输假币罪,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。拐卖妇女、儿童罪。选择性罪名解释,是组合性罪名,比如引诱卖淫是个罪、容留卖淫是个罪、介绍卖淫罪是个罪,也可以三个合到一起一个罪。法条里面是在一个罪,他可以分开单独用,也可以组合用。

例子,甲引诱妇女乙卖淫,容留妇女丙卖淫,介绍妇女丁卖淫,其符合一个法条,就定一个罪,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。

但是如果甲引诱乙不是妇女而是幼女。就不一样了。其就不是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。其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,有个独立的罪名,叫,引诱幼女卖淫罪。然后,甲又容留该幼女卖淫,这时就不符合第二款之规定,又只符合第一款之规定。假如这种情况下,就是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,两罪。然后数罪并罚。

甲想杀乙,却认错人了丙,结果杀了丙。定故意杀人罪既遂。乙丙都是人,都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。那拐卖妇女、儿童罪,比如说准备拐卖妇女,结果却拐卖成了儿童,长得像妇女的儿童。这时,就是拐卖妇女罪未遂,那肯定是拐卖儿童罪,就算不确定是是妇女还是儿童,都可以定拐卖妇女、儿童罪。